论同性强奸在刑法解释体系下的定性——以扬州同性强奸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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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炎[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北京100089

出  处:《大观周刊》2012年第34期91-91,共1页

摘  要:案情简介: 某日,扬州市汶河派出所接到一名男子报案,称自己在当天凌晨1时左右被一名40多岁的男子强暴。受害人李某回忆说,那天晚上,他在荷花池附近遇到了外地男子朱某,见朱某与自己热情打招呼,便没有戒备,互相攀谈起来,很快成了朋友。后来,朱某提出要请李某去洗浴中心泡澡,李某也就答应了。

关 键 词:扬州市 刑法 洗浴中心 男子 派出所 受害人 花池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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