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犯概念辨析——基于对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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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欢水[1] 马俊峰 

机构地区:[1]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贵阳550028 [2]余江县人民法院,江西余江335200

出  处:《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4期103-105,共3页

摘  要:目前,针对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涵义,刑法理论界的理解存在偏差。其中最典型的错误,就是将这一条款视为对从犯的定义。刑法第27条第一款并未揭示出从犯的全部本质属性,不符合刑法中定义的一般模式,不能包含从犯的全部子项,非共同犯罪下的从犯也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它不是给从犯下定义,而只是对"从犯"的注意性规定。

关 键 词:从犯 主犯 注意性规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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