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态道德责任正当性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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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琼豪[1] 陆奇岸[2] 

机构地区:[1]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2]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8期25-28,共4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英国当代道德哲学发展"(08BZX05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功利主义伦理学及其当代价值研究"(10YJA720018);广西文科中心"特色研究团队培育工程"项目

摘  要:对任何行为正当性的考察都离不开对行为者以及行为本身的考察。同样,企业履行生态道德责任的正当性也与企业自身身份的性质和企业活动本身的性质相关。根据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企业履行生态道德责任既与企业作为实践主体的本质和特性相一致,也与企业生产活动作为实践活动的性质相一致。具体而言,企业履行生态道德责任既体现了人作为实践主体所应该具备的社会性这种本质属性以及反映这种本质属性的自由自觉活动的特性,也体现了企业生产活动作为实践活动是主体的人与客体的自然互为对象化的活动的本质。因此,企业履行生态道德责任既是由企业的生产实践的本质所决定的。也是由企业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作为实践主体的本质和特性所决定的。就是说,企业履行生态道德责任具有内在的必然性和应然性。

关 键 词:企业生态道德责任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 企业生产活动 人的类本质 

分 类 号:B8[哲学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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