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罪并罚死刑案件量刑中基准刑的确定和自首的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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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刚[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9期15-21,共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数罪并罚死刑案件的量刑应采用并科主义确定基准刑,即以量刑情节指向的全部罪行的基准刑之和作为数罪的整体基准刑。采用吸收原则很容易导致量刑不公,因为其他罪行的基准刑由于被死刑吸收而难以在量刑过程中发挥作用。只有当数罪的宣告刑确定之后方可适用吸收原则,即用死刑吸收其他罪行的宣告刑,再以死刑作为最终的宣告刑。量化分析法、相互抵消法和综合评估法是规范自首适用的重要方法,非死刑罪行的刑罚对自首的从轻效果可以产生抵消作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检验数罪并罚死刑案件的量刑结果是否公正、死缓适用是否合理的最后标准。

关 键 词:数罪并罚死刑案件 量刑 基准刑 并科原则 自首适用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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