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络域名作为执行财产的执行路径探析——以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森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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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伟[1] 胡晓东[1] 王曦[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企业与法》2012年第4期42-45,共4页

摘  要:【执行要旨】具有经济价值的互联网络域名可以被作为执行财产。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于域名注册者的认定可作为司法机关对域名权属确认的依据。现行的域名管理体制给域名注册者通过变更域名注册信息规避人民法院执行留有空间.建议相关立法予以合理规制。

关 键 词:合作公司 互联网络 产权纠纷案 申请执行 财产 新生代 域名注册者 上海 

分 类 号:F276.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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