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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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秋芬[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乌鲁木齐830002

出  处:《商业会计》2012年第17期28-30,共3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方和出租方都会涉及相应的所得税业务,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所得税处理原则,承租方的暂时性差异有:租赁期间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所导致的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会计和税法对租入固定资产当期折旧的不一致所导致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出租方的暂时性差异主要来自会计和税法对租金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所导致的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除暂时性差异外,双方都存在由于会计和税法处理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本文对此作一探讨。

关 键 词: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 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 固定资产折旧 

分 类 号:F810.6[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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