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适用情形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兼评《著作权法》(草案)第72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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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启莉[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2年第5期11-18,共8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西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之完善研究"(10XJC002);中国法学会项目"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版权法及其超越"(CLS(2011)D45)阶段性成果

摘  要:随着知识产权侵权的增多,司法实践中适用知识产权法定赔偿进行裁判的比例也在提高,但对于何种情形下才能适用法定赔偿,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没有形成统一定论。《著作权法》(草案)第72条第2款对法定赔偿适用条件进行了新的限定,但其可操作性不强。应当依据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适用原理,并以权利保护为中心,将其界分为一般适用情形、当事人约定适用情形、并列适用情形和不适用情形,并从实践运用时的司法困境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有的放矢地对四种情形分别进行重构。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法定赔偿 《著作权法》草案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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