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及营业税业务的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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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红梅[1] 

机构地区:[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出  处:《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12年第21期34-36,共3页

摘  要: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在此过程中出现的核心企业转拨给下属企业贷款收取的利息收入涉及营业税事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下发《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关 键 词:企业集团 营业税 业务 金融机构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 核心企业 利息收入 下属单位 

分 类 号:F276.4[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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