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停止形态与转化——以卢某等绑架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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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尔然 

机构地区:[1]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24期71-7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2009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杨某、刘某等人在上海市广顺北路近临新路的河堤附近,看见被害人徐某、沈某途径该处,由被告人卢某提出抢钱并拦截、殴打徐某,杨某、刘某也上前帮忙,并从徐某身上搜得人民币10元。嗣后,被告人卢某、杨某、刘某等人威胁、逼迫被害人徐某以在外打架须赔偿医药费人民币5,000元为名打电话给其家属;在等待被害人徐某家属送钱的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杨某、刘某等人将被害人徐某、沈某分开看管。期间,卢某接到电话称现场附近来了许多便衣警察,被告人杨某、刘某等人闻讯先后离开了现场。又因赎金迟迟未到,卢某让被害人沈某打电话给徐某的亲属要求尽快付款,否则要伤害徐某。卢某亦打电话以伤害徐某相威胁要求其亲属支付赎金。

关 键 词:犯罪停止形态 法益侵害 定罪量刑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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