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举报中若干问题的刑法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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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春艳[1] 

机构地区:[1]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湖南永州425100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2年第7期108-110,共3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湖南省教育厅2009年一般立项项目<网络举报中的刑法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为:09C460

摘  要:网络举报作为一种新型的举报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对网络举报中的一些危害行为在刑法上该如何定性?刑法该怎样更好地来保护网络举报权的行使?这一系列问题尚缺乏理论支撑或尚存法律空白。对网络举报严重失实的行为,在认定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行为人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诽谤罪或诬告陷害罪;对于借网络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若旨在侵犯商业秘密,则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若旨在取得财物,则可能会构成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若官方网站的工作人员借网络举报索取财物,则可能构成受贿罪;对官方举报网站泄密的行为,若构成犯罪的,宜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或以报复陷害罪来处理;对打击报复网络举报人的行为,若构成报复陷害罪的,应按报复陷害罪来处理,但该罪还有待立法作出适当修正。

关 键 词:刑法 网络举报 举报权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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