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的检察监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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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亮[1] 张驰 

机构地区:[1]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8 [2]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北京100726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132-135,共4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北京市优秀人才资助项目(项目号:2011D005003000014);北京市教委面上项目"涉外经济犯罪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研究"(项目号:SQSM2a01210011005);北京市教委科研基地科技创新平台项目"首都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项目号:PXM2012-014213-00004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程序,四类刑事特别程序在适用过程中为司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需要通过必要的检察监督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以实现对特殊诉讼主体的特别保护。在监督对象方面,既应当包括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也应当包括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在监督方式上,除传统的审查批捕、抗诉等方式之外,还应当特别发挥检察建议在对诉讼参与人监督方面的优势。此外,在四类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检察监督在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上也具有各自的特点。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特别程序 检察监督 

分 类 号:DF7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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