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商业银行基金托管监督职能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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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成娜[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200120

出  处:《福建金融》2012年第8期25-27,共3页Fujian Finance

摘  要:在我国基金托管制度中,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公司的监督职能存在较严重的缺失,原因在于制度设计的内生缺陷。本文建议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赋予基金托管人必要的监督权利,以有效制约基金公司的权力滥用,保护投资者利益。

关 键 词:基金托管 监督职能 商业银行 

分 类 号:F832.3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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