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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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倪克平[1] 陶新枝[1]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103-106,共4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民事再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人民法院正确确定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对保护当事人再审诉权,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实现程序正义显得尤其重要。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四级法院对民事再审诉讼均有管辖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有指令管辖权。现行民事再审诉讼管辖为多级管辖制度,多级管辖的无序性导致当事人多头申诉,法院无限再审,再审程序效率低下,生效裁判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严重损害了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关 键 词:民事再审案件 诉讼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重构 反思 生效裁判 当事人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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