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肖建华[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出 处:《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5期44-54,共11页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基地项目<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结构与立法结构研究>(项目编号:10912259);中国政法大学科研项目<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021-2321209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国民事诉讼法正在面临现代社会所需要的转型。无论立法机关在2012年8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梨1]是否设定了这样的目标,它必须回应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传统民事诉讼倡导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对抗,体现了维护司法竞技主义的精神。但现代社会中,诉讼当事人双方的力量明显不对等,古典的对抗主义或绝对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面临着重大挑战。如大规模的消费者利益受损案件、股民受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欺诈案件、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医疗纠纷案件等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受损案件中,其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法院判决的既判力等,都与传统的民事诉讼呈现出不同的形态。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面对这些新型诉讼中多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需要司法救济的现实,它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到这一希求,但是仍然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以修正案的若干具体程序条款为分析对象,对其相关规定加以评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现代型诉讼的程序法保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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