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族产纠纷与法律调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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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聪聪[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154-157,174,共5页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宗族是由族和房等支系构成的,具有一定的经济来源,比如公共祭祀田和义田,有社会互助功能和文化教化功能,由族长和宗正管理,并且有规则保证其实施的一种社会组织。而族产作为家族或宗族的共有财产,主要有义庄田、祠堂田等。由于族产管理者如族长的权力很难受到限制,而族产本身处于流动中,所有权不确定,因此在族产所有与使用上发生了不少纠纷。尽管清代国家法与家法族规对此有不少规定,但是其效果并不好。

关 键 词:清代 族产纠纷 宗族 礼教 宗族法 

分 类 号:D925.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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