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法:卖方对保理商未按时受偿的应收款负回购责任  

Finance and Laws:Interfactor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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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其昌[1] 

机构地区:[1]上海对外贸易学院金融管理学院

出  处:《金融管理与研究(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12年第9期44-47,共4页Financial Mangement and Research

基  金: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金融学建设项目(J51201)资助

摘  要:一、案情介绍 原告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与被告华通润公司于2005年12月9日签订《授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华通润公司提供4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使用为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授信额度,对授信额度的具体使用通过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具体约定。

关 键 词:应收款 保理商 授信额度 责任 回购 卖方 金融 国内保理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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