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起诉制度之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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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宇琼 陈海涛[2] 

机构地区:[1]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二处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27期42-45,共4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暂缓起诉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侦查阶段之后、提起诉讼和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在理论框架中归于起诉中,是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中的重要内容。暂缓起诉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传统的保护、同情被害人转向平等地兼顾、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理念。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一般对象都是社会危害小、可塑性强的犯罪嫌疑人,一些起诉后或定罪后将对其人生前途等影响重大且应当惩罚性非常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无疑得到了"重新做人"的机会,避免"标签化",也能够促进诉讼分流,实现诉讼效益。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刚刚得到立法确认,对象、范围等一系列相关内容的建设还不能面面俱到,因此,应当结合法律新规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思考,从而推动其在制度健全和法律周圆。

关 键 词:暂缓起诉 起诉便宜主义 刑事诉讼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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