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实行检调对接机制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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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珣[1] 

机构地区:[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25期294-294,298,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实行检调对接机制具有现实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应当在坚持自愿、平等公开、适度的原则基础上,在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中积极探索和实践检调对接机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检调一体"同步模式或者"先调后检"不同步模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拓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途径。

关 键 词:检调对接 必要性 原则 配套措施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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