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享有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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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真颖[1] 

机构地区:[1]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12年第9期43-44,共2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例:小陈是某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距今已履行了2年零3个月。某日公司举行全体誓师大会,为产品即将推上市场做最后冲刺阶段的汇报与动员,董事长讲话时,发现小陈与另一市场部的员工小郭一直在窃窃私语,不时还说笑打闹,直到讲话结束,小陈二人的聊天都没有停止。董事长大为恼火,产品研发了3年,终于到了要推向市场,看到验证成果的关键时刻,连高层们都在为产品上市绷紧神经,小陈、小郭二人居然如此无视纪律,会议刚一结束,董事长马上要求人力资源部解除小陈和小郭的劳动合同。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解除权 行政管理人员 产品研发 人力资源部 董事长 市场部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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