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农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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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民安[1]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农村工作通讯》2012年第18期45-45,共1页

摘  要:我国规范调整宅基地的三部大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担保法》。《物权法》和《担保法》在民法性质上属于私法,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是由民事主体自己权衡利害关系来解决事情。目前不允许农民用宅基地抵押贷款,是把原本是私法上的问题公法化,管理色彩非常强,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如果是民法上的问题,则一定要遵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原则,应当由民事主体自己来决定。既然宅基地是农民集体土地,如何使用是农民自己的事情。所以说不允许宅基地抵押实际上违反了《物权法》、《担保法》这些私法性质的法律精神。

关 键 词:农民集体土地 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 《物权法》 《担保法》 私法性质 处分 意志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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