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开展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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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焦鹏 

机构地区:[1]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12年第10期13-14,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虽然涉及到审查起诉阶段修改的条文不多,但结合辩护制度等相关内容,就律师辩护工作而言,还是有了重大的变化。需要律师对辩护工作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一、阅卷工作(一)新《刑事诉讼法》的变化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阅卷范围,限制在“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了该部分内容,将阅卷范围扩大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从条文表述来看,阅卷的范围应当全面放开,阅卷难的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解决。

关 键 词:审查起诉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律师 风险防范 护工 《刑事诉讼法》 阅卷范围 辩护制度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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