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亟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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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建华 

机构地区:[1]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12年第10期53-54,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医疗损害案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由于医疗行业的专业性、风险性和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更新。使得判断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并不具有这种判断能力,需要依靠专家做出鉴定。因此,医疗损害鉴定便成了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和定案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专章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规定,开启建立了统一适用医疗损害责任案由,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统一适用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医疗事故赔偿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一元化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改变了以往二元化结构情形下适用法律的困惑和尴尬。但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一年多来,由于没有与实体法配套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以至鉴定程序和标准缺失,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化问题仍然存在。

关 键 词:医疗损害 鉴定制度 民事侵权案件 侵权责任法 非医疗事故 二元化结构 损害赔偿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19.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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