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法律规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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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振中[1] 钟健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成都611130 [2]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成都610200

出  处:《中外企业家》2012年第7期129-130,共2页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

摘  要:我国从域外引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已有六年,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数量、行权资金、税收政策已形成基本框架。但当前诸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现状却不尽人意,需要坚持期权激励的人力资本本质,应采取"温和家父主义"(soft paternalism)的规制手段,一方面应当以加强政策引导和服务为主,另一方面则应对人获授期权的数量、行权方式等项目作出适当限制,以期引导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期权激励 人力资本 利益趋同 

分 类 号:F830.9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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