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诉讼欺诈的含义扩张及刑法规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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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华 

机构地区:[1]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28期243-245,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行政诉讼中也有诉讼欺诈,行为人利用诉讼欺诈也可侵犯他人债权,并可实现其他非法目的,且尤其主要侵犯了审判机关正常的审判秩序,应被刑法规制的诉讼欺诈已不再局限于狭义区间。为区别于广义,狭义诉讼欺诈的含义应被扩展并被重新定义。现行刑法对很多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的诉讼欺诈并无具体规定,且忽视了被诉讼欺诈主要侵害的审判机关正常审判秩序的保护,因此,急需在刑法中增设"诉讼欺诈罪"。本文最后对"诉讼欺诈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进行了论述并对"诉讼欺诈罪"的法条设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 键 词:狭义诉讼欺诈 含义扩张 刑法规制 诉讼欺诈罪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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