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社会道德变革中的个人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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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牟世晶[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哲学流动站

出  处:《特区实践与理论》2012年第5期83-85,共3页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

基  金: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当代同情问题研究"(10YJC720031);2012年辽宁省社科联重点课题"马克思正义观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价值观"(2012lslktzdian-20)

摘  要: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如何,表现为道德主体的个人行为,而道德主体的行为又需要社会道德环境的保障,在一个没有保障的社会环境中,为善、助人为乐、见义勇为都可能面临危险或者造成损失。轰动一时的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和2009年的天津“许云鹤案”,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就社会道德状况展开了大讨论。2011年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的发生,网友热议的焦点已经不单单是社会道德状况如何的问题,而是开始了对自身的叩问:“是否可以如此冷漠,

关 键 词:社会道德环境 个人行为 变革 简论 道德状况 道德主体 2009年 社会环境 

分 类 号:F270[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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