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义到公共:“公法”概念在晚清的演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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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耀[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理论月刊》2012年第10期52-56,共5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7JZD0040)

摘  要:"公法"是我国近代以来第一个法律新词。古典文献中,"公法"多指国家法令制度或公理。时至近代,通过译介的西方法学作品,"公法"获得新含义。从《万国公法》系统介绍国际法并大量使用"公法",到《公法便览》首先清晰定义了"公法"为国际法。在当时,国人接收以"公法"来诠释西方的国际法概念乃是基于对其公义诉求。在此之后,通过留日学生对日本法律体系的介绍,"公法"一词的含义再次发生转化。日译法学术语中"公法"指代定义公共关系的法律。"公"不再是公义,而是强调公共、公权力。近代法学术语的引入实际上反映了深层次的中西日文化互动,"公法"含义的变迁,也体现了中国法律体系的近代化。

关 键 词:公法 国际法 法学术语 

分 类 号:D929-5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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