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旧卷证移送方式下的法庭调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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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中平[1] 唐治祥[2] 

机构地区:[1]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2]重庆三峡学院,重庆万州404100

出  处:《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41-44,共4页Journal of Changsha Social Work Colleg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刑事卷证移送制度改革研究>(项目批准号:11YJA820068)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在我国传统全案卷证移送方式下,法庭调查的范围和顺序由法官在庭前审查阶段确定,对人证的询问或讯问、对物证的出示以及对证据文书的宣读等法庭调查活动,也几乎完全由法官包揽。在我国现行有限卷证移送方式下,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范围确定问题上的发言权增大,举证、质证等职责转由控辩各方承担,言词证据的调查以控辩各方询问为主、以审判人员询问为辅。

关 键 词:全案卷证移送主义 有限卷证移送主义 法庭调查 

分 类 号:D925.1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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