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以《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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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忠勇[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15-19,共5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  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创新项目"刑事诉讼瑕疵证据运用问题实证研究"(YX11011)阶段性成果

摘  要:《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非法实物证据应具备"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三个条件。判断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书证、物证是否应当排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适用问题,更多的需要司法机关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动态变化,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找到进行取舍,实现多种价值的动态平衡。对于收集书证、物证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如果没有违反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实质性的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则不宜界定为取得证据"非法";对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判断,应从违法收集证据的严重性和排除非法证据对国家利益损害程度来权衡,要根据具体案情,衡量各方面的情况后决定非法实物证据是否可以采纳。对违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但却并非重大违法,并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取得的证据,可以补正或合理解释,也可以接受。

关 键 词:实物证据 非法收集 排除标准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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