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交易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被引量:3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姜凤武[1] 贾宏斌[2] 

机构地区:[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7期35-37,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第3条的规定确认:在债权形式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变动的合同和物权变动本身是两个法律事实。无权处分行为在实践中仅影响债权合同的履行,可能导致物权变动不能顺利实现,但与债权合同的效力无关。笔者认为,为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兼顾财产静的安全和交易安全,无权处分合同在符合合同一般生效要件的前提下,应认定为有效。

关 键 词: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的效力 不动产交易 买卖合同 司法解释 标的物所有权 物权变动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