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不实”剖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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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黎明[1] 

机构地区:[1]四川省人民警察学校,四川沪州646000

出  处:《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1期84-85,共2页Journal of Yun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摘  要:立案不实已成为困扰公安工作乃至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的“瓶颈”。立案不实的三种情形:一类是明知立案人为不立,二类是主观不知是否该立案而漏立或错立,三类是没有发现客观存在的案件。对策:1.综合治理有关部门的思想误区;2.修正公安机关内部不科学,不切实际的目标和考核方法;3.提高刑警政治思想素质和建立立案监督机制;4.对于徇私枉法,“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不立案情形,对接受案件的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关 键 词:立案不实 原因 公安机关 事件性质判断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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