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若干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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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守晔[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9期37-47,共1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一审案件大约87%涉及民事诉讼法,因此,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制定于1982年,1991年颁布正式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次修改主要涉及审判监督制度和执行制度。本次民事诉讼法有59处修改,涉及70多个条文的调整,占整部法律四分之一,虽然本次修改并非大改,但对我国民事司法制度进步所起的重大作用不可低估,其中许多新制度的建立和对原有制度的完善,总结了民事司法实践经验,吸收了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成果,反映了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新发展和国际民事诉讼新趋势,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更加充分、更加便捷的诉讼法律依据,必将进一步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和权威性。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民事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判监督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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