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职能定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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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才远 金鑫 

机构地区:[1]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2]河南省潢川县职务犯罪预防局

出  处:《人民检察》2012年第21期72-73,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根据现行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即自诉案件存在着刑事和解的可能性,当事人对公诉案件一律不能进行和解,这一立法现状表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具有不完整性。

关 键 词:刑事和解制度 职能定位 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程序 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立法现状 不完整性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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