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唆、帮助自杀罪的设置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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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孝玲 

机构地区:[1]河南杞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神州》2012年第28期143-143,共1页

摘  要:教唆、帮助自杀对他人的生命存在现实侵害,对社会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具有严重破坏作用,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人主观存在恶性,社会生活中此类案件也频繁发生,我国刑法应将这种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中来。由于教唆、帮助自杀与故意杀人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诸多的差异,以故意杀人罪处理教唆、帮助自杀,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借鉴国内外的立法经验,我国应设立单独的教唆、帮助自杀罪。

关 键 词:教唆自杀 帮助自杀 可罚性 故意杀人罪 处罚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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