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框架建设探析——以巢湖成为合肥市“内湖”的新区划为契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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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海[1] 李佐品 

机构地区:[1]巢湖学院,安徽巢湖238000 [2]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安徽巢湖238000

出  处:《科技与法律》2012年第5期16-19,共4页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基  金:2010年度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完善巢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研究"(2010SK494)

摘  要:巢湖流域水污染相当严重,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缺陷重重。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为巢湖流域生态补偿提供了良好环境,新合肥市的区划有利于巢湖流域生态补偿的统一管理,提高其补偿水平。巢湖流域应当健全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明确巢湖流域专门管理机构的环境管理权责,设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关 键 词:巢湖流域 生态补偿 排污权交易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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