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审判中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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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乾雷[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出  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11-16,共6页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我国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上应当明确"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这一法律概念,将其范围界定为众所周知的事实、通过权威资料可以迅速查明的事实、法官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事实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院在认定这些事实时必须要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则。在认定的启动程序上允许公诉机关及当事人申请方式启动程序和法官依职权启动方式并重;在认定的反驳程序中,允许公诉机关及当事人提出弱化、反驳法院认定的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认定时间上,应当明确认定是事实审程序中的事情,并不是每个诉讼阶段都可以进行认定。法院一旦认定了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该事实就有预决事实的效力。

关 键 词:案件事实 免证事实 证据规则 证据法 刑事审判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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