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模式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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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坚 劳晓洁 

机构地区:[1]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12年第11期57-59,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对于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在借款人违约,银行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如果此时预售商品房抵押仅进行了预告登记而尚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因预售商品房抵押尚未设立,银行不能直接要求对预售商品房享有优先受偿权。由此,将给我国商业银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

关 键 词:预售商品房抵押 法律思考 登记模式 抵押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 优先受偿权 借款人 抵押登记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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