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当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基于修改后民诉法第五十五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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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学成 

机构地区:[1]广东省检察院

出  处:《当代检察官》2012年第11期16-19,共4页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摘  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具有里程碑的进步意义,标志着我国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然而,立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分歧,使得《民事诉讼法》仅在第五十五条对公益诉讼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仍留有巨大的空间需要通过后续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解释进行规则细化。对于检察机关而言,面临着两个实际问题:一是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情况下,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适格主体 修改 《民事诉讼法》 民诉法 诉讼法律制度 应当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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