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他人遗忘在公司办公室的财物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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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草原 

出  处:《当代检察官》2012年第11期38-38,共1页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摘  要: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公司出纳,2007年12月1日下午2时30左右,公司女老板王某的儿子李某来到公司办公室将人民币8万元交给张某,离开时忘记将其随身携带的公文包拿走。张某借此机会,把李某放在包内的一本户名为王某的农村合作信用社存折拿走,并利用其保管的存折密码于第二天和第三天分两次提取人民币共计96000元,之后将钱收藏于家中。

关 键 词:办公室 公司 农村合作信用社 财物 遗忘 他人 2007年 人民币 

分 类 号:F276.6[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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