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共同体观念与宪法内在义务的证成——宪法如何回应社会道德困境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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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茂林[1] 秦小建[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2012年第11期33-43,共11页Law Science

基  金:刘茂林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国宪法权利体系完善研究"(编号:11FFX030);刘茂林;泰小建共同主持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项目编号:2012YB05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当代中国主流权利观念未能摆脱西方自由主义权利理论潜含的道德隐忧,加之与中国集体主义传统的不适,而成为当下社会道德困境的一个助推因素。因此,结合中国实际改造这一权利观念,尤为必要。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在人与共同体的逻辑关联和历史互动中产生的,它内含着共同体伦理。人权的实现,有赖于共同体的正常存续;而共同体的正常存续,又立足于共同体成员履行其对于共同体义务的基础之上。宪法作为共同体存续的根本规则,其核心使命之一在于以宪法义务体系确认那些旨在维系共同体存续、以确保人的生存和发展的规则。这些与共同体存续基本规则直接挂钩的义务,即"宪法内在义务"。这一义务的履行,不仅是达到共同体生活目的的手段,其本身也构成共同体成员的"生活方式"。转型期的宪法应围绕此采取妥适路径回应社会道德困境。

关 键 词:人权 共同体 宪法内在义务 社会道德困境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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