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者假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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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烈琦[1,2] 唐艳[3] 

机构地区:[1]重庆理工大学期刊社 [2]中国作家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研究基地,研究员重庆400050 [3]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重庆400050

出  处:《法商研究》2012年第6期35-43,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作为立法及法政策制定前提的一种对于作者的认知,作者假定在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从商品生产者维度假定了一种"小写的作者",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则假定了一种为人格表达而写作的"大写的作者"。两种不同的作者假定来源于两大法系国家法律不同的理论渊源以及立法推动力量,并导致了两大法系国家相异的具体制度构建。两种作者假定有着各自的合理性及局限: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中的作者假定对于繁荣文化市场相对不利;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则过于强调市场,对于非市场化的作品缺乏必要保护。现实中"大写的作者"和"小写的作者"其实是并存的。对我国而言,我们可以根据作者对于作品的不同意义进行文本类型学分析,由此构建不同的保护制度。

关 键 词:作者假定 作者观 著作权法 文本类型学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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