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司法中事实认定的趋势与机制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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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日华[1] 戴彦艳[2] 

机构地区:[1]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 [2]石家庄经济学院工会

出  处:《新疆社科论坛》2012年第5期18-23,共6页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2YJC82009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官在对证据进行评判、对事实进行认定的时候,应首先依据法律对证据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在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或者相关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官需要用自由心证作为补充,依靠理性和良心形成内心确认。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对那些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规定为一审终审,将更多的司法资源用来审理标的额比较大的、疑难的案件,可以采取世界其他国家通行的做法,即三审终审制。

关 键 词:转型司法 事实认定 科学化 机制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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