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程序瑕疵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判定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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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同仙[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2期33-41,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2012年度江苏省优势学科资助项目"劳资利益平衡法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禁止性、效力性强制规范的条件下,仅未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或者公示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不当然无效。法律制度是理性构建的产物,也是利益平衡的产物。用人单位仅未履行法律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需要结合法律规范本身特性和潜藏在法律规定背后的制度利益作出判定。另外,根据劳动关系具有的继续性和人身性特质,规章制度无效不宜适用自始无效的效力处理原则。

关 键 词:规章制度 程序瑕疵 制度利益 无效 

分 类 号:DF47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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