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重建与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转向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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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拥军[1] 郑智航[2]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长春130012 [2]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11期37-44,共8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生视野下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法律保障"(11CFX03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0JJD820007)"权利本位论研究";吉林大学985工程项目"当代中国法治"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现代社会,主体性原则也被贯彻到纠纷解决机制之中。在个人主义、理性主义、人本主义理念的共同作用下,现代司法形成了其特有的运作逻辑,由于它过分强调形式化的理性和既有秩序的恢复,因而造成了"滥讼"、"未来指向性"缺失等问题。在主体性重建过程中,现代司法模式发生了变革,建构了一套以合意为核心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补正了由此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效果。

关 键 词:主体性 主体间性 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方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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