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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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沛[1] 陈少平[2]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2]福州大学党委,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2年第5期117-120,共4页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Research

基  金: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生工作分会课题项目"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及预防和处理研究"(lx20110021)

摘  要: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范围做出了界定。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三种: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与内部关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性质,其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一定程度上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定构成要件:一是侵权损害事实的存在;二是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三是高校的过失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学校有主观过错。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形式有高校承担责任情形,大学生承担责任情形,第三方承担责任情形以及混合责任情形。

关 键 词:高校 学生 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分 类 号:G643[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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