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方式的完善——《示范法》与中国仲裁规则比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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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彩萍[1] 刘爱玲[1] 

机构地区:[1]广西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33期229-23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仲裁文件的送达是顺利进行仲裁程序的基础,关系着其他仲裁程序的启动,对仲裁庭和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送达方式的规定,《示范法》中的送达规定与我国仲裁实践是有一定出入的,我国的应完善和统一送达方式的规定,与国际接轨。

关 键 词:仲裁 示范法 送达方式 推定送达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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