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强迫在校学生“卖处”的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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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娥 王方运 

机构地区:[1]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615100 [2]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人民检察公诉科,副科长6151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22期63-65,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基本案情】被告人:覃某某,男,33岁,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人:李某某,女,14岁,汉族,初中文化,待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已满14岁不满16周岁)缀学后与做生意的被告人覃某某相识后,曾多次向覃某某提出可为其找处女,以期非法牟利。2008年12月9日,李某某以生日聚会为由,将某中学女生胡某某(1993年2月出生)、王某某(1995年10月出生)骗到一网吧。李某某其后又将胡某某、王某某带至一招待所房间。并向两女生提出了“卖处”的要求,两女生均没有答应,李某某便以不答应就要殴打、拍裸照上网散发等语言威胁二人。两女生被迫答应后。李某某带胡某某、王某某到覃某某的住处,迫使两女生各自写下一份“自愿卖处”的协议后,李某某离开。覃某某随后在其住处与胡某某、王某某二人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凌晨,李某某到覃某某住处拿到“破处”费后,方让两女生离开回到学校,并要求胡某某于中午放学后再与覃某桌发生性关系。

关 键 词:行为认定 在校学生 强奸罪 成年人 中学女生 案名 个体工商户 2008年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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