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的最初定在——黑格尔财产权理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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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飞[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105-109,共5页Journal of Hube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道德理论阐释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11YJC720034)

摘  要:自由和意志在黑格尔看来,是两个同位语,自由就是意志,意志就是自由,这个自由意志论就是黑格尔财产权理论的哲学基础。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要想摆脱抽象性和主观性,总要给自由意志本身以定在,而财产权就是自由意志的最初定在。财产权的实现包括占有、使用与转让三个环节,分别是意志对物的肯定判断、否定判断和无限判断。黑格尔在主张保护财产权是现代社会实现人的自由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的同时,又对近代财产权理论进行了尖锐的批判。

关 键 词:黑格尔 自由意志 财产权 定在 

分 类 号:B516.35[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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