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依法处置论纲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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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继[1] 

机构地区:[1]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

出  处:《中州学刊》2012年第6期75-79,共5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09&ZD04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的小产权房问题研究>(10BFX069)

摘  要:"小产权房"的处置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根据其背后农地性质的不同分类进行。对处于城市边缘、尚在建设的耕地之上的"小产权房",应予以拆除;对处于合法建筑物包围之中的耕地之上的"小产权房",应通过国家征收农地而将其转化成"大产权房";对于农户宅基地之上的"小产权房",可采取"不告不理"的办法,一旦发生纠纷,则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按照"与有过失"原则分配缔约过失责任;对于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之上的"小产权房",尚未出售的,可转化为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已经出售、入住的,可转化为农村集体所有的租赁性经营房屋。

关 键 词:小产权房 耕地 宅基地 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法律处置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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