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为“物之自然”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对老子“道法自然”命题的重新解读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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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萧无陂[1]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

出  处:《中州学刊》2012年第6期126-130,共5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  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魏晋以前道家自然观念的演变研究>(12YBB180)

摘  要:老子之自然包含两层内涵:其一为"根源性自然",亦即"物之自然";其二为"自觉性自然",亦即"人之自然"。"道法自然"则确立了"道"的本体地位,奠定了自然的价值基础,其实质是"道之自然"。从形而上的角度来看,"道"使得物之自然得以可能,但同时又体现在物之自然中。从实践角度来看,"人之自然"蕴含人的自觉理性,是道家自然价值得以实现的关键。老子主张人应以无为的方式生存在世,尊重万物之自然,并最终达到人与天地万物和谐共处的自然状态。

关 键 词: 自然 道之自然 人之自然 物之自然 

分 类 号:B223.1[哲学宗教—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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