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含义辨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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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宪权[1] 郑娴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3 [2]上海市杨浦检察院,上海200090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36-41,共6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涉信用卡犯罪研究>(11BFX107);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S30901)阶段性成果

摘  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应该是指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不仅不包括伪造的或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至不包括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则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冒用行为,既可以包括在特约商户处消费或者到金融机构网点提现,也可以包括某种意义上的转账,且不以行为人本人使用为限,还包括教唆、帮助甚至容忍他人使用。秘密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复制并使用行为的性质,应属伪造并使用信用卡而非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使用取款机内他人未取走信用卡以及特约商户营业员盗划他人信用卡,均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

关 键 词: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 刑法 冒用行为 特约商户 身份证明 机构网点 他人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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